第十八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业到重庆辖区内其他地区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的,适用自贸试验区投资政策,但是投资项目备案遵循属地备案原则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