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 制定机关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6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3月12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将幼儿园建设资金纳入预算。
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幼儿园规划、建设和土地征收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对本条例实施有关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督导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新建、改(扩)建幼儿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应当符合省以上规定标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规划设置不少于一所独立公办幼儿园;
(二)每五千规划人口区域规划设置不少于一所九个班规模的独立幼儿园。
三个班以下规模的配建幼儿园,原则上与周边居民住宅区整合规划六个班以上规模的独立幼儿园。
配建幼儿园辐射多个地块时,多个地块均符合幼儿园设置条件、服务半径的,先期出让的地块应当优先配套建设。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教育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调整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规划预留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幼儿园改作他用。
因公共利益需要、省以上重大建设工程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结果确需变更和修订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应当将变更和修订的内容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确需改变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相近区域安排相应土地予以置换。
改变已建成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做到先安置后征收,安置幼儿园的用地和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征收的用地和建筑面积。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下列情形可以优先规划为幼儿园扩建预留用地:
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
中心城区闲置的办公楼、厂房、学校和住宅等建筑物的用地;
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闲置土地。
企事业单位、集体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教育用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采取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相应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办学条件。
新建、改(扩)建幼儿园的设计建设方案,应当书面征求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建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交付方式、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事项与居民住宅区地块规划条件一并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
配建幼儿园的具体移交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土地出让时约定的义务建设配建幼儿园;
(二)配建幼儿园应当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配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交付;
(三)配建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幼儿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相关建设资料无条件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配建幼儿园的财产不得设立抵押担保。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变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将规划预留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和执行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已建成幼儿园改作他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以幼儿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执行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