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征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同步做好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下列情形可以优先规划为幼儿园扩建预留用地: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中心城区闲置的办公楼、厂房、学校和住宅等建筑物的用地;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闲置土地。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