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千规划人口不低于四十五个学位的标准规划配建独立幼儿园。

三个班以下规模的配建幼儿园,原则上与周边居民住宅区整合规划六个班以上规模的独立幼儿园。

配建幼儿园辐射多个地块时,多个地块均符合幼儿园设置条件、服务半径的,先期出让的地块应当优先配套建设。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