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教育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经批准后三十日内,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