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对幼儿园建设用地实行储备管理;根据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同步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足额预留幼儿园用地。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