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教育需要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符合国家的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的设计建设方案,应当书面征求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