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教育需要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符合国家的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新建、改(扩)建幼儿园的设计建设方案,应当书面征求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