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学位需求,提出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