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规划预留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挪作他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将已建成幼儿园改作他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以幼儿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执行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