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调整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规划预留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幼儿园改作他用。
因公共利益需要、省以上重大建设工程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结果确需变更和修订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应当将变更和修订的内容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确需改变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相近区域安排相应土地予以置换。
改变已建成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做到先安置后征收,安置幼儿园的用地和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征收的用地和建筑面积。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