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内容。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对本条例实施有关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督导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