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协调解决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将幼儿园建设资金纳入预算。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