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在农村依法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利用闲置的中小学校舍、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厂房等资源,在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举办幼儿园。企事业单位、集体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教育用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采取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相应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办学条件。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