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规划设置幼儿园,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规划设置不少于一所独立公办幼儿园;

(二)每五千规划人口区域规划设置不少于一所九个班规模的独立幼儿园。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