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