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建成后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明确在验收合格后应当无条件移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建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交付方式、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事项与居民住宅区地块规划条件一并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公告。配建幼儿园的具体移交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