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配建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建设要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到位之前,该居民住宅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