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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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5,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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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5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托全过程人民民主巴渝实践站、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等平台载体,通过开展代表活动,扩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具体监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人大数字化监督工作平台,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和多跨协同机制,深化预算和国有资产联网监督,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数字化监督应用场景,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
Chapter 2监督工作计划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监督方式、承办机构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对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动监督的议题,可以在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
(一)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大常委会反映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制定的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向社会公开征集到的突出问题;
(八)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九)本级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纳入的监督议题。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应当听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应当听取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需要在下一年度进行报告的,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监督议题的建议。
监督议题的建议应当说明监督事由、主要内容和初步安排等。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根据实际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作出适当调整。
Chapter 3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情况;
(二)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
(三)重大项目实施、重点民生实事完成情况;
(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情况;
(五)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七)本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情况;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工作情况。
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报告并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和其他与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将报告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对报告机关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后,报告机关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制定研究处理方案,在一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方案报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按照评议意见要求的时限,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对报告机关专项工作进行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报告机关应当向人大常委会重新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Chapter 4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六)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八)地方金融工作情况;
(九)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
专题调研报告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研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规划纲要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适时报告金融工作情况。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财政经济工作情况的信息材料和相关说明,并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Chapter 5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执法检查前,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实施执法检查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拟订执法检查方案,提交主任会议通过。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和检查组成员。
执法检查组成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安排,可以在本系统内先行组织自查,并在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时,如实汇报情况,提供资料。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修改完善的建议等。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机关的处理结果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问题,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Chapter 6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人大常委会将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等所有属于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步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人大常委会应当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会商协调、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的沟通协作。
市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同一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经过沟通仍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分别或者联合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同一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经过沟通仍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理。
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运用,建立健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错等情况的通报机制。
Chapter 7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
询问可以由个人单独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调研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出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出质询案。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时,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质询案的审议情况和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本次会议期间答复的,经征求质询人的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交主任会议决定,要求受质询机关就所质询的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或者将质询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提出质询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必须本人签名。未签名的提案人人数仍符合提出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Chapter 8特定问题调查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先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或者报告,再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可以在国家机关中选配工作人员,为调查委员会提供服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接受被调查对象提供的利益;未经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不得擅自与被调查对象联系。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调查过程、查明事实、调查结论、结论依据、处理建议以及是否终止调查工作等。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
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Chapter 9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先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可以委托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Chapter 10审议意见的处理
审议意见一般应当包括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办理期限等内容。审议意见中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的,应当分别形成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
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对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梳理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提出处理措施,重点说明研究处理的方案、过程、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经表决未获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重新研究处理,并在六十日内重新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Chapter 11其他规定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三)履行任前表态发言的情况;
(四)廉洁自律情况。
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前款规定的内容。
各中级人民法院、成渝金融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重庆市临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应当根据安排,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对各中级人民法院、成渝金融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重庆市临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开展监督时,可以邀请相关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参加并发表意见;也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本辖区内就监督事项开展调研,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收集的意见和建议。
来信来访涉及地方性法规询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依法受理。涉及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办理;涉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涉及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转送执行地方性法规主管部门办理。
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信访事项的具体处理,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群众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直接受理、处理个案。
(一)人大常委会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巴渝实践站、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
(三)人大常委会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的网站;
(四)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途径。
通过公报、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和网站公布的,应当公布全文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等公布的,可以只公布主要内容。
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公布的内容和形式。
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时,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Chapter 12责任追究
(一)拒绝或者不按照法定时间送交专项工作报告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
(三)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四)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和特定问题调查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虚假答复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的;
(六)不如实报告审计结果的;
(七)拒绝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限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材料的;
(八)对向人大常委会控告、检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对质询案、撤职案、罢免案的提起人,或者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妨碍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给予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成限期自行纠正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
(五)责成限期自行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给予批评教育;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给予处分;
(六)决定撤销职务;
(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