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4

In force

本办法规定的向社会公布的事项,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布:

(一)人大常委会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巴渝实践站、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

(三)人大常委会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的网站;

(四)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途径。

通过公报、其他公开发行的刊物和网站公布的,应当公布全文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等公布的,可以只公布主要内容。

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公布的内容和形式。

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时,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