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