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六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先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