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1
In force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涉法涉诉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归纳分析,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意见建议。
来信来访涉及地方性法规询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依法受理。涉及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办理;涉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涉及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转送执行地方性法规主管部门办理。
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信访事项的具体处理,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