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调查过程、查明事实、调查结论、结论依据、处理建议以及是否终止调查工作等。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
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