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时,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上一级人大代表参加。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与受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换,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