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发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对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梳理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提出处理措施,重点说明研究处理的方案、过程、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
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经表决未获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重新研究处理,并在六十日内重新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