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0
In force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各中级人民法院、成渝金融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重庆市临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实施监督。
各中级人民法院、成渝金融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重庆市临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应当根据安排,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对各中级人民法院、成渝金融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重庆市临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开展监督时,可以邀请相关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参加并发表意见;也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本辖区内就监督事项开展调研,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收集的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