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5

In force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接到报告后,在六十日内作出答复。如本级人大常委会仍维持原决议、决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变更、撤销决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变更、撤销决定之前,原决议、决定具有效力,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