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8 特定问题调查Article 58In force凡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的人员,不得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接受被调查对象提供的利益;未经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不得擅自与被调查对象联系。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Article 5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