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出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出质询案。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