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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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624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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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8日39 条
- 第二十四条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1日44 条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6年9月29日19 条
- 第十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30日22 条
- 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8 条
-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和解除其劳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而调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 第四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或者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不愿恢复工作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
- 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 地方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6年12月3日51 条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 地方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9年7月31日51 条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 地方法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2月11日30 条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6 条
- 第十一条企业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 地方法规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7月30日74 条
- 第十六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56 条
- 修改、废止的决定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7月30日无条文结构
-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修改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5年4月24日154 条
-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12月3日43 条
-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8年12月19日53 条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7年9月21日32 条
- 第十三条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8年9月25日53 条
- 地方法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12月3日55 条
- 第二十六条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