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者取消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影响其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