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职工因依法加入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级工会应当支持职工、工会工作人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帮助其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