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