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有效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拒绝为上级工会派员到本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等方式,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威胁职工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