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三章 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企业工会。企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在收到工会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