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企业工会。企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在收到工会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