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
- 制定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9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公司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和帮助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职工董事可以进入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国有独资公司进入审计委员会的职工董事,应当熟悉财务会计、审计、风险管控等业务。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资格条件的本公司职工;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参与议事和决策的能力;
(三)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获得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进行任前公告。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或者等额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职工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
(一)不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不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未就公司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反映,直接造成职工队伍不稳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
(三)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结果为不称职,或者其他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失去职工信任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情形。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被依法留置、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任职资格自动终止。
(一)董事会在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监事会向董事会提出整改建议,或者督促经理层整改;
(二)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经常或者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为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会议上、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精神发表意见;
(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的询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一)拒绝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