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性劳动。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重体力劳动或者禁忌性劳动。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