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用人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的意见。上一级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上一级工会。未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或者未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上一级工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