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