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逾期不补发的依法加付赔偿金。职工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工会工作人员本人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企业应当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