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贾湖遗址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0月17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8月26日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贾湖遗址,是指位于本市舞阳县北舞渡镇境内,以贾湖村为核心,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贾湖遗址保护工作应当与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生态保护、民生保障等工作相结合,统筹推进、协调发展。
舞阳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贾湖遗址保护工作。
北舞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贾湖遗址保护工作。
贾湖村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贾湖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贾湖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要求,具体负责贾湖遗址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舞阳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贾湖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贾湖遗址保护资金。
贾湖遗址保护经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门用于贾湖遗址保护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贾湖遗址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工作。
市、舞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方式,并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贾湖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建筑基址、灰坑、道路、墓葬、窑址、作坊、壕沟等遗迹;
(三)陶器、石器、骨器等遗物;
(四)人骨、动物骨骼、植物遗骸及与人类活动相关的自然遗物;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舞阳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贾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界碑,并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经批准的贾湖遗址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备案。
贾湖遗址保护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标志和界桩界碑;
(三)损坏文物保护相关设施、设备;
(四)开荒、建坟、打井、挖塘、深翻土地、倾倒垃圾,擅自开挖沟渠、取土等影响文物安全、改变遗址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生产、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六)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七)种植危害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系植物;
(八)其他危害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危害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系植物名录,由舞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公布。
在贾湖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危害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并与遗址周边环境相协调。
支持与贾湖遗址相关的考古研究、文物修复、展览策划、文旅文创等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鼓励利用贾湖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等资源,展示贾湖遗址的各类文化要素,打造贾湖遗址陈列展览、知识传播、学术科研、文化体验于一体的平台和窗口。
鼓励利用贾湖遗址相关文化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研学等活动。
鼓励开展与贾湖遗址相关的文学作品创作、文艺作品展演、文创产品开发等活动,在确保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培育具有贾湖遗址特色的文旅文创品牌和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