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贾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舞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舞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