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舞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贾湖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贾湖遗址保护资金。

贾湖遗址保护经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门用于贾湖遗址保护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