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贾湖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贾湖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