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贾湖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贾湖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一)贾湖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二)建筑基址、灰坑、道路、墓葬、窑址、作坊、壕沟等遗迹;(三)陶器、石器、骨器等遗物;(四)人骨、动物骨骼、植物遗骸及与人类活动相关的自然遗物;(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