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贾湖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贾湖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建筑基址、灰坑、道路、墓葬、窑址、作坊、壕沟等遗迹;

(三)陶器、石器、骨器等遗物;

(四)人骨、动物骨骼、植物遗骸及与人类活动相关的自然遗物;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