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贾湖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贾湖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市、舞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方式,并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