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贾湖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贾湖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遗址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确保贾湖遗址的安全。在贾湖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危害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并与遗址周边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