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贾湖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标志和界桩界碑;
(三)损坏文物保护相关设施、设备;
(四)开荒、建坟、打井、挖塘、深翻土地、倾倒垃圾,擅自开挖沟渠、取土等影响文物安全、改变遗址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生产、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六)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七)种植危害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系植物;
(八)其他危害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危害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系植物名录,由舞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