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贾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划定、公布。

舞阳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贾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界碑,并做好管理维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