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贾湖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贾湖遗址保护区域内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由具有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由考古发掘单位登记建档、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